江西科力工程检测有限公司

江西科力工程检测有限公司、江西省汇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赣0103执643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江西科力工程检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昌市高新区京东大道68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07419855486。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江西省汇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昌市西湖区桃苑西路2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60000210000905。
法定代表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2016)赣0103民初1962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江西省汇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江西省汇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上述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江西省汇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59465.54元及利息,如账上余额不足,则扣留、提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收入及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本页无正文)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六日
书记员谌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