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科力工程检测有限公司

江西科力工程检测有限公司、新余市渝水区珠珊镇建筑工程公司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赣05民终31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西科力工程检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高新区京东大道68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樊鑫磊,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新余市渝水区珠珊镇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负责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钤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江西科力工程检测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新余市渝水区珠珊镇建筑工程公司、***合同一案,不服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赣0502民初79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2017)赣0502民初792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江西科力工程检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675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朱伟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