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恒茂翔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内蒙古大唐国际克什克腾煤制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内0425民初6617号
原告:北京恒茂翔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金星路18号院3号楼3层320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6669914808L。
法定代表人:***,男,1975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西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内蒙古大唐国际克什克腾煤制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克什克腾旗经棚镇克什克腾煤制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425564194197J。
法定代表人:**,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恒茂翔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内蒙古大唐国际克什克腾煤制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恒茂翔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21日向本院递交申请,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恒茂翔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恒茂翔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570元,减半收取1785元,由原告北京恒茂翔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