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集安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吉0582执保242号
申请保全人:北京恒茂翔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保全人:集安市财源兴达选矿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北京恒茂翔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集安市财源兴达选矿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11月3日作出了(2021)吉0582执保217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保全人集安市财源兴达选矿有限公司在吉林集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存款200,000.00元。现因该冻结即将逾期,申请保全人于2022年10月24日向本院申请续行冻结。申请保全人北京恒茂翔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在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通化中心支公司办理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为本案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继续冻结集安市财源兴达选矿有限公司在吉林集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财源支行账户(账号:0750616011015200000315)的存款200,00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五日
代理书记员 周旭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