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集安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吉0582执保103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北京恒茂翔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集安市财源兴达选矿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北京恒茂翔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集安市财源兴达选矿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中,经查,申请执行人北京恒茂翔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5日向本院申请诉讼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执行人集安市财源兴达选矿有限公司的采矿许可证及在集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财源支行的存款。申请执行人北京恒茂翔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在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通化中心支公司办理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和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集安市财源兴达选矿有限公司的采矿权(许可证号:C2200002015027110137897),期限为三年。查封期间,对被查封财产不予办理转让、抵押等处分行为和负担行为。
二、冻结集安市财源兴达选矿有限公司在吉林集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财源支行账户(账号:0750616011015200000315)的存款200,000.00元,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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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 判 员 ***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九日
代理书记员 周旭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