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恒茂翔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北京恒茂翔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集安市财源兴达选矿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集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吉0582财保38号 申请人:北京恒茂翔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仁***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集安市财源兴达选矿有限公司,住所地集安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人北京恒茂翔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保全金额1906014元),请求对被申请人集安市财源兴达选矿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予以冻结,对采矿许可证予以查封。申请人北京恒茂翔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在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通化中心支公司办理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北京恒茂翔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集安市财源兴达选矿有限公司在吉林集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财源支行(账号:0750616011015200000315)、农行集安市支行花甸分理处(账号:076550010********)的存款1906014元,期限为一年; 二、查封被申请人集安市财源兴达选矿有限公司采矿许可证(证号:C2200002015027110137897),期限为三年。(查封本案未冻结存款额度的相应价值部分)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北京恒茂翔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王**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五日 代理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