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集安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吉0582执保44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恒茂翔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德和衡(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德和衡(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集安市财源兴达选矿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经理。
本院在执行北京恒茂翔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集安市财源兴达选矿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6月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执行人集安市财源兴达选矿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予以冻结。申请执行人北京恒茂翔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在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通化中心支公司办理财产保全责任险提供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集安市财源兴达选矿有限公司在吉林集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财源支行的存款2270843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一九年六月四日
代理书记员 尹丰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