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集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吉0582民初1067号
申请人:北京恒茂翔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德和衡(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德和衡(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集安市财源兴达选矿有限公司,住所地集安市。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北京恒茂翔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集安市财源兴达选矿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北京恒茂翔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集安市财源兴达选矿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270843元予以冻结。申请人北京恒茂翔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在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通化中心支公司办理诉讼财产保全责任险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北京恒茂翔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集安市财源兴达选矿有限公司在吉林集
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财源支行(账号:0750616011015200000315)、农行集安市支行花甸分理处(账号:07655001040000552)的存款2270843元,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北京恒茂翔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XX
二〇一九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