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恒茂翔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北京朗新明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等仲裁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京02执622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朗新明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西四环中路16号院1号楼5层501、502。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北京恒茂翔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金星路18号院3号楼3层320室。 法定代表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北京仲裁委员会(2018)京仲裁字第0477号裁决,于2018年9月11日向被执行人北京恒茂翔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接到执行通知后立即履行该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北京恒茂翔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以及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北京恒茂翔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应负担的人民币1031835.93元及应加倍支付的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的相应银行存款。 二、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北京恒茂翔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应支付的申请执行费、执行中实际支出费用的相应银行存款。 三、采取上述措施后仍不足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则依法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北京恒茂翔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其它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张 浩 审判员  ***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