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京02执62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北京朗新明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西四环中路16号院1号楼5层501、502。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北京恒茂翔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金星路18号院3号楼3层320室。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北京朗新明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北京恒茂翔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仲裁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于2018年12月18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但短时间内暂无法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北京仲裁委员会(2018)京仲裁字第0477号裁决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张 浩
审判员 ***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