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政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梅州市政佳工程有限公司与梅州客家大观园旅游度假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粤1402民初3487号 原告:梅州市政佳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400MA4WEG3J8G,地址:梅州市梅江区*******梅州东汇城一期D区D6、7栋2001、2002商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客中***事务所律师。 被告:梅州客家大观园旅游度假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400MA4UKBNH65,地址:梅州市梅江区******。 法定代表人:**1。 原告梅州市政佳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政佳公司”)诉被告梅州客家大观园旅游度假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观园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政佳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判令解除原、被告于2018年10月28日签订的《梅州客家大观园旅游度假村工程承包合同》;2.判令被告向原告返还合同诚意金500000元,并支付利息59833.33元(暂计至2020年10月16日,从2020年10月17日起,以5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的标准支付利息至全部款项还清之日止);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原告是一家经营房屋建筑工程、公路工程等项目的建筑工程公司,被告是一家经营生态旅游开发的公司。被告因自身经营需要,需对位于梅江区长沙镇坑尾村村委的园林绿化、道路等进行修建开发,与原告在2018年10月28日签订了《梅州客家大观园旅游度假村工程承包合同》。合同约定,原告以包工包量的形式承包修建名称为梅州客家大观园旅游度假村基础建设的工程,承包范围为土建工程、强弱电工程、安防监控等;开工日期为2018年12月30日,竣工日期为2020年12月29日;合同第四条第四点约定:合同诚意金为伍拾万元,合同签订时,原告应先将该伍拾万元打入被告指定账户,被告同时开具进场通知书,即合同生效。该诚意金在项目工程量第一个节点结算时不计息退回给原告。若合同生效后,两个月内仍不具备施工条件,被告应在三天内将诚意金不计息退回给原告。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于2018年10月29日向被告支付了合同诚意金50万元。但至今为止,被告仍未向原告开具进场施工通知书,双方合同未达到生效条件。经原告多次催促被告,被告告知原告场地未达施工要求,无法开具进场通知书。现离双方合同签订之日已有近两年时间,双方所签合同已不具备履行可能,合同应予解除,并由被告返还全部诚意金。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请求法院支持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被告大观园公司未作答辩。 原告提交证据材料:1.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法人身份证,2.企业系统公示信息,3.梅州市*****旅游度假村工程承包合同,4.转账记录,5.情况说明、负责人身份证、负责人身份证明书,6.微信聊天记录。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是一家经营房屋建筑工程、公路工程等项目的建筑工程公司,被告是一家经营生态旅游开发的公司。2018年10月28日,原、被告签订了《梅州客家大观园旅游度假村工程承包合同》。合同约定,甲方:梅州客家大观园旅游度假村有限公司,乙方:梅州市政佳工程有限公司。工程名称:梅州客家大观园旅游项目基础建设等工程,承包范围:土建工程、强弱电工程、安防监控、室内外装修工程、给排水、消防等。开工日期:2018年12月30日,竣工日期:2020年12月29日。合同诚意金:人民币伍拾万元,签订本合同时,乙方应先交人民币伍拾万元打入甲方公司指定账户,甲方同时开具进场施工通知书,即合同生效等。2018年10月29日,原告委托梅州市梅江区政佳建材经营部向被告支付合同诚意金500000元,被告至今未出具进场施工通知书给原告。期间,原告多次向被告催促退还诚意金,均无结果。于是,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提出上述诉讼请求。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作答辩。诉讼中,梅州市梅江区政佳建材经营部出具证明,证实其接受原告委托向被告支付合同诚意金500000元。 本院认为,2018年10月28日,原、被告签订的《梅州客家大观园旅游度假村工程承包合同》是双方自愿、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双方合同关系依法成立。原告按照约定向被告支付了500000元的合同诚意金,但被告至今未依约向原告开具进场施工通知书,违背诚实信用原则,被告应承担合同的缔约过失责任。被告未能向原告出具进场施工通知书,双方合同目的已无法实现,原告请求解除双方签订的《梅州客家大观园旅游度假村工程承包合同》,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请求被告返还合同诚意金500000元,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请求被告支付从2018年10月29日起至还清款项之日止,以5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的标准计算的资金占用费,可认定属被告缔约过失给原告造成的损失,予以支持。依法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自愿放弃对原告的诉请及提交的证据的抗辩权利,依法作缺席判决。 综上所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四十二条第三项、第九十四条第(三)项,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解除原告梅州市政佳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梅州客家大观园旅游度假村有限公司签订的《梅州客家大观园旅游度假村工程承包合同》; 二、被告梅州客家大观园旅游度假村有限公司应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返还合同诚意金500000元给原告梅州市政佳工程有限公司; 三、被告梅州客家大观园旅游度假村有限公司应从2018年10月29日起至还清合同诚意金之日止,以实欠金额为基数,按年利率6%计付资金占用费给原告梅州市政佳工程有限公司。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398.34元,按规定减半收取4699.17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梅州客家大观园旅游度假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