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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市新绿程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浙江省台州市天台县某某某某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3)浙1023民初1040号 原告:台州市新绿程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00307320156J,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台州湾新区海虹街道纬一路88号塘岸综合楼1幢6层601室。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茫,男,住浙江省天台县,系原告公司员工。 被告:浙江省台州市天台县******村村民委员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4331023ME31651944,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天台县******村。 法定代表人:***。 原告台州市新绿程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省台州市天台县******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潘优优适用简易程序于2023年4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台州市新绿程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茫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浙江省台州市天台县******村村民委员会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台州市新绿程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依法判决被告支付工程款400171元;二、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2022年8月25日开始按LPR二倍计算支付利息至款项付清之日止)。三、本案诉讼费费用由被告承担。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减少诉讼请求:一、依法判决被告支付蔬菜市场工程款100171元;二、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其中300000元从2022年8月25日开始按LPR二倍计算利息至2022年12月22日,另100171元从2022年8月25日开始按LPR二倍计算支付利息至款项付清之日止)。三、本案诉讼费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系中标白鹤***村万年山蔬菜市场改造工程。原、被双方签订了《施工合同》,约定由原告承建工程,合同12.4.2以及12.4.4条约定发包人逾期支付进度款应支付利息,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14.1约定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递交的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在60日审核完毕,超过60日按LPR二倍计算支付利息。原告完工后,2022年6月15日递交了竣工报告,2022年8月25日,被告委托浙江大成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对该工程结算进了审定,该工程的审定造价400171元,可被告分文未付。综上,被申请人拒不履行付款义务,其行为已严重违约,为此向法院起诉,请依法是予以支持,以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判如所请。原告台州市新绿程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补充陈述:被告于2022年12月22日支付了工程款30万元。 被告浙江省台州市天台县******村村民委员会未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原告台州市新绿程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省台州市天台县******村村民委员会签订了一份《******村万年山蔬菜市场改造工程施工合同》,双方约定被告将******村万年山蔬菜市场改造工程发包给原告施工,签约合同价为401929元。合同第14.2条约定: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递交的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在3个月内审核完毕,并签发竣工结算证书,发包人在签署最终工程结算证书后14天内,按专用条款15.3条办理工程质量保证金留置手续后完成对承包人的付款,逾期支付按同期全国银行间拆业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违约金,逾期超过56天,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2倍支付违约金。同时合同第15.3条约定:质量保证金采取以下第1或2种方式,(1)质量保证***,保函形式为银行保函(保险保函),金额为1.5%的工程结算价款、(2)1.5%的工程结算价款;质量保证金的扣留采取以下第2或3种方式,。.。.。.(2)工程竣工结算时一次性扣留质量保证金、(3)发包人支付完成最后工程结算付款前,承包人提供质量保证***;工程实际竣工验收合格后满二年可返还全部质量保证金(若为现金不计息)。合同签订后,原告对上述工程进行施工,涉案工程于2022年6月23日竣工验收。2022年8月25日,浙江大成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出具了一份《工程造价咨询报告书》,经审核******村万年山蔬菜市场改造工程造价为400171元。 同时查明,被告于2022年12月22日支付原告工程款30万元。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施工合同、工程造价咨询报告书、竣工验收证书、网上银行电子回单各一份以及原告的当庭***以证实。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村万年山蔬菜市场改造工程施工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应当按照约定履行己方义务。原告根据合同约定完成了相应的工程并交付被告,被告应及时支付工程款,经审核涉案工程造价为400171元,故被告尚欠原告工程款100171元未付,同时根据合同约定被告可扣留工程结算价款的1.5%作为质量保证金,故被告现应支付原告工程款94168元(100171元-400171元*1.5%=94168元)。因被告方未及时支付原告工程款,造成原告利息损失,根据合同约定被告应在签署最终工程结算证书后14天内完成对原告的付款,逾期支付超过56天的,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二倍支付违约金,故被告应在2022年9月8日前支付原告工程款,被告于2022年12月22日支付原告工程款300000元,剩余94168元尚未支付。因此,被告应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二倍支付原告违约金,其中300000元的违约金自2022年9月9日计算至2022年12月21日,94168元的违约金自2022年9月9日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被告浙江省台州市天台县******村村民委员会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质证和抗辩的权利。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1、限被告浙江省台州市天台县******村村民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台州市新绿程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94168元。 2、限被告浙江省台州市天台县******村村民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台州市新绿程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违约金,违约金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二倍计算,其中300000元的违约金自2022年9月9日计算至2022年12月21日止,94168元的违约金自2022年9月9日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 3、驳回原告台州市新绿程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所指定的期间内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台州市新绿程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负担70元,由被告浙江省台州市天台县******村村民委员会负担108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如义务人不履行本判决确定义务的,权利人可自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内申请本院强制执行。 审判员    潘优优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洪娟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