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市裕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108民初1126号
原告:河北银桥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高新区长江大道155号副1号星际中心02**080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河北万马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市裕华区南二环东路16号润丰五金机电城A区1排37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河北银桥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万马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5日立案。原告河北银桥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河北银桥电力建设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160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河北银桥电力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