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冀01执664号
申请执行人:河北银桥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住址地位于***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益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位于正定新区。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河北银桥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益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仲裁委员会作出的石裁字[2020]第392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河北银桥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10月13日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住所地位于正定新区,为便于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仲裁委员会作出的石裁字[2020]第392号裁决书,申请执行人河北银桥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益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指定***市正定县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宋 鑫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