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广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432民初832号
原告邯郸市欣阳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平县东城路中***。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河北浩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广电网络集团邯郸有限公司。
住所地:邯郸市丛台区丛台路**。
法定代表人张立新,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邯郸市欣阳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北广电网络集团邯郸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邯郸市欣阳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不违背法律规定,也不损害第三人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邯郸市欣阳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26元,由原告邯郸市欣阳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逯相前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