欣阳建工(河北)集团有限公司

邯郸市欣阳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河间市乔联钢铁有限责任公司邯郸分公司、河间市乔联钢铁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广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冀0432民初647号 原告:邯郸市欣阳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平县东城路中***(人民路与东城路交叉路东北角),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43257551802X7.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浩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间市乔联钢铁有限责任公司邯郸分公司,地址:广平县平固店镇南街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432MA0DU4LQXD. 负责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河间市乔联钢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间市九吉乡沈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84678547114G.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邯郸市欣阳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下称欣阳电力)诉被告河间市乔联钢铁有限责任公司邯郸分公司(下称乔联钢铁邯郸分公司)、河间市乔联钢铁有限责任公司(下称乔联钢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0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欣阳电力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乔联钢铁邯郸分公司、乔联钢铁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欣阳电力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乔联钢铁邯郸分公司给付原告货款388153.33元,违约金1068928.34元,共计1457081.67元;2.判令被告乔联钢铁对上述货款及违约金与乔联钢铁邯郸分公司承担共同给付责任;3.本案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9年8月30日原告作为乙方与乔联钢铁邯郸分公司作为甲方签订《河间乔联钢铁邯郸分公司配电工程电缆采购及配电柜安装合同》,合同约定价款为534464.17元,合同工期为2019年9月11日前,并且约定乙方不能完工按未交货总价的3%每日向甲方承担违约金,甲方不能按合同约定付款,每日按合同价款的3%承担逾期付款违约金,违约金上限为价款的2倍。合同履行中增加工程量金额84644.604元,合同总价款相应调整为619108.77元,原告已经依据合同约定的工期完成了合同全部的义务,并向被告开具了发票。被告应按照合同约定在竣工交付投入使用的2019年9月11日支付95%货款588153.33元。2019年12月13日被告乔联钢铁邯郸分公司支付原告货款20万元,已经违约。截止起诉乔联钢铁邯郸分公司已经违约254天,按日3%计算违约金应为4072616.98元,根据合同约定违约金最高承担标准为合同价款的2倍,被告应给付原告违约金1068928.34元。乔联钢铁邯郸分公司系乔联钢铁的分公司,不能独立承担的民事责任,应由乔联钢铁承担。合同文本由乔联钢铁邯郸分公司提供,违约金计算标准在签订合同时乔联钢铁邯郸分公司强行规定按日3%计算,原告处于弱势地位只能接受。现乔联钢铁邯郸分公司违反自行拟定的合同文本,逾期支付货款,自应适用违约金计算标准。经原告多次催告至今未给付,导致原告的合法权益受损,故提起诉讼,望判如所请。 乔联钢铁邯郸分公司、乔联钢铁未到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经审理查明,乔联钢铁邯郸分公司系乔联钢铁设立的分公司。2019年8月30日,欣阳电力(乙方)与乔联钢铁邯郸分公司(甲方)签订《河间乔联钢铁邯郸分公司配电工程电缆采购及配电柜安装合同》,合同约定价款为534464.17元,合同工期为2019年9月11日前,并且约定乙方不能完工按未交货总价的3%每日向甲方承担违约金,甲方不能按合同约定付款,每日按合同价款的3%承担逾期付款违约金,违约金上限为价款的2倍。并约定,竣工后,经甲方有关人员检验合格且资料齐全支付95%,一年后支付质保金5%。合同履行中增加工程量金额84644.604元,合同总价款相应调整为619108.77元。欣阳电力如期履行完安装合同,并向乔联钢铁邯郸分公司开具河北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价税合计金额619108.77元。2019年12月13日,乔联钢铁邯郸分公司***电力支付货款20万元,余款未付,以致成讼。庭审后,欣阳电力自行将违约金计算方式调整为按合同金额的年24%计算。 以上事实,有原告的当庭陈述、安装合同、电子发票、企业信息公示报告等在卷为据。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双方均有约束力。本案中,电缆采购及配电柜安装合同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在欣阳电力履行合同义务后,乔联钢铁邯郸分公司应及时依约足额支付货款,乔联钢铁邯郸分公司未依约足额给付货款,已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欣阳电力与乔联钢铁邯郸分公司约定,不按合同约定支付货款,按照每日合同价款总价的3%(折合年1095%)支付违约金,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应遵照执行,乔联钢铁邯郸分公司未就违约金比例提出调整的请求,欣阳电力自行申请按照合同总价款年24%的比例计算违约金,减轻了被告的负担,应予准许,但违约金总额仍应以约定的合同价款的两倍为上限。乔联钢铁邯郸分公司于2019年12月13日支付货款20万元,违约金应当分段计算,即自2019年9月11日至2019年12月12日,按照合同价款534464.17元每年24%计算,自2019年12月13日起按照剩余合同价款334464.17元每年24%计算至实际偿还之日,违约金总额不超过1068928.34元。河间市乔联钢铁有限责任公司邯郸分公司、河间市乔联钢铁有限责任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是对自己答辩、庭审、举证、质证、辩论等诉讼权利的放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七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河间市乔联钢铁有限责任公司邯郸分公司、河间市乔联钢铁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邯郸市欣阳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货款388153.33元; 二、被告河间市乔联钢铁有限责任公司邯郸分公司、河间市乔联钢铁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邯郸市欣阳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违约金(自2019年9月11日至2019年12月12日,按照价款534464.17元每年24%计算,自2019年12月13日起按照价款334464.17元每年24%计算至实际偿还之日止,总额不超过1068928.34元); 三、驳回原告邯郸市欣阳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957元,由被告河间市乔联钢铁有限责任公司邯郸分公司、河间市乔联钢铁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 二〇二〇年八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一百一十四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第一百五十九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对价款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 第一百六十一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十四条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 第七十四条法人可以依法设立分支机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分支机构应担登记的,依照其规定。 分支机构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产生的民事责任由法人承担,;也可以先以该分支机构管理的财产承担,不足以承担的,由法人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