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8民初648号
原告:江苏昇和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31MA1N1QGH7F,住所地:江苏省金湖县工业园区环城西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中国水电建设集团新能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71093270XE,住,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车公庄西路**/div>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第三人:中电建昇和(金湖)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31MA1WE90C77,住所,住所地:江苏省金湖县工业园区环城西路**div>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原告江苏昇和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起诉被告中国水电建设集团新能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中电建昇和(金湖)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项目合作协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7日依法受理。原告江苏昇和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江苏昇和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长 徐 俊
审判员 刘玉娟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二月七日
书记员 谈 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