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晋0802民初8073号
原告:***,男。
被告:山西长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与被告山西长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工程欠款813900元及逾期付款24417元,以上计838317元;2、诉讼费用全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山西长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于2008年8月1日在运城设立分公司,山西长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运城分公司(以下简称运城分公司)成立后,原告为其承揽的橄榄城小区、***铂郡小区、东润公园小区、***湖湾小区、华林逸墅小区等供应风机、防火阀、送风阀、铁皮风管、屋顶风机等系列通风产品并负责安装,尚欠部分工程款未付。2015年2月17日,经与运城分公司项目负责人***结算,双方对欠款金额及还款协议期限达成《还款协议》,但运城分公司一直未支付欠款。2018年12月20日,运城分公司注销。
本院经审查认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需要有明确的被告。本案原告***以山西长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为被告向本院提起民事诉讼,但未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人民法院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2183元,退还给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六日
书记员 李 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