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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某某与被告山西长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晋0802民初8073号 原告:***,男。 被告:山西长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与被告山西长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工程欠款813900元及逾期付款24417元,以上计838317元;2、诉讼费用全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山西长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于2008年8月1日在运城设立分公司,山西长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运城分公司(以下简称运城分公司)成立后,原告为其承揽的橄榄城小区、***铂郡小区、东润公园小区、***湖湾小区、华林逸墅小区等供应风机、防火阀、送风阀、铁皮风管、屋顶风机等系列通风产品并负责安装,尚欠部分工程款未付。2015年2月17日,经与运城分公司项目负责人***结算,双方对欠款金额及还款协议期限达成《还款协议》,但运城分公司一直未支付欠款。2018年12月20日,运城分公司注销。 本院经审查认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需要有明确的被告。本案原告***以山西长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为被告向本院提起民事诉讼,但未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人民法院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2183元,退还给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六日 书记员  李 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