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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与陕西海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陕西坤创佳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402民初1065号 原告:***,男,汉族,住址:四川省仪陇县。身份证号码:5129271971********。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陕西坤创佳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地址: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1105MA6TLX7M38。 法定代表人:何**,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员工),男,住西安市长安区。 被告:陕西海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地址:陕西省西咸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400748607793A。 负责人:郑海龙,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员工),男,住陕西省旬邑县。 被告:***,男,住四川省南部县。 原告***诉被告陕西坤创佳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陕西海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审理期间,原告于2022年3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对被告陕西坤创佳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陕西海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收费1494元,减半收取747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鲲 书 记 员 王 越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