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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陕西海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旬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429民初976号 原告:***,男,汉族,。 被告:陕西某建设公司,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男,汉族,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诉被告陕西某建设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7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的诉讼过程中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02元,减半收取701元,原告***自愿负担701元。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七月五日 法官助理 **朋 书 记 员 ***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