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旬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429民初976号
原告:***,男,汉族,。
被告:陕西某建设公司,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男,汉族,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诉被告陕西某建设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7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的诉讼过程中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02元,减半收取701元,原告***自愿负担701元。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七月五日
法官助理 **朋
书 记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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