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2020)陕0402民初229625002500号
原告:西咸新区宏大利玮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咸新区XX城XX街道办事处XX号。
法定代表人:*****熙。
被告:陕西海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咸新区XX城XX座XX**XX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咸新区宏大利玮检材有限公司诉被告陕西海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定于2020年7月30日在本院***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但 原、被告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均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西咸新区宏大利玮建材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2122元,减半收取1061元,由原告西咸新区宏大利玮建材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长 范 尧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〇年七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武 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