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恒达电力发展有限公司

清远恒达电力发展有限公司与清远华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粤1802民初6856号
原告:清远恒达电力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清远市清城区横荷街道清远大道西18号厚德华庭2层。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金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金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清远华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清远市新城西2123号区(广清大道76号)现代城8号楼2611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清远恒达电力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清远华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清远恒达电力发展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清远恒达电力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79元,由原告清远恒达电力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