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冈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7)粤1821民初1297号
原告:广东省佛冈县电力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佛冈县石角镇**国道**供电局办公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8217361615367。
法定代表人:冯浩明,执行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有样,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海东,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佛冈县东泽塑胶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冈县龙山镇鹤田村广州新菱(佛冈)自控有限公司综合楼**自编**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821MA4UKXGP7G。
法定代表人:何永骥。
原告广东省佛冈县电力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电力公司)与被告佛冈县东泽塑胶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泽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电力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有样、谭海东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东泽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电力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迅速支付工程款人民币182600元;2.判令案件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双方于2016年5月18日签订一份《佛冈县东泽塑胶制品有限公司10KV配电工程施工合同》,双方就工程的名称及地点、工程范围、承包方式、工程造价、工程工期、保质期、双方责任、工程竣工验收、工程款的支付、违约责任及其他事宜等作了约定。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地履行了合同,且工程已于2016年7月24日经竣工验收并送电成功,被告亦照合同约定履行了部分合同,支付了435400元工程款。但在第三期工程款支付期限到期后,被告尚有182600元未支付,经原告多次催收未果。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恳请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东泽公司未提交书面答辩状,亦未提交证据。
原告电力公司为支持其主张向本院提交了营业执照、佛冈县东泽塑胶制品有限公司10KV配电工程施工合同、银行电子回执、银行专用回单、开工信息单、客户受电工程竣工检验意见书、工程送电方案、现场送电工作记录、接电确认书等证据,上述证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与案件相关联,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5月18日,原告电力公司(乙方)与被告东泽公司(甲方),签订《佛冈县东泽塑胶制品有限公司10KV配电工程施工合同》,主要内容为:乙方以包干价(包工、包料、包质量、包工期、包安全、包验收、包送电)的形式承包甲方位于佛冈县汤塘镇联和花山工业区的10KV配电工程,工程造价为618000元,工期为60个日历天;在合同签订后七天内甲方向乙方支付30%工程款,在设备进场后七天内甲方向乙方支付30%工程款,在竣工验收后送电前甲方向乙方支付40%工程款。合同签订后,原告电力公司于2016年6月24日进场施工。上述工程于2016年7月25日竣工验收,于2016年8月3日开始送电。被告东泽公司于2016年5月26日分四笔支付了工程款185400元,于2016年7月28日分四笔支付了工程款170000元,于2016年10月21日支付了工程款80000元给原告,合计435400元。对于剩余工程款182600元,经原告多次催收未果,遂诉至本院要求判如所请。
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原告电力公司承包被告东泽公司的配电工程,双方形成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原告电力公司依合同约定为被告东泽公司提供了配电工程,被告东泽公司应该依合同约定履行支付工程款给原告电力公司的义务。对于剩余工程款182600元,被告东泽公司至今仍未支付给原告电力公司。因此,原告主张被告支付工程款182600元的请求,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东泽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相关民事诉讼权利,本院依法缺席判决。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佛冈县东泽塑胶制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工程款182600元给原告广东省佛冈县电力有限责任公司。
案件受理费3952元,减半收取1976元,由被告佛冈县东泽塑胶制品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沈慧玲
二〇一七年九月五日
书记员 黄晓丹
附引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八十四条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
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
第一百零六条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