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冈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1821民初1021号
原告:佛冈锦华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冈县**********收费站西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7。
法定代表人:孙勇,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炽玲,广东德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省佛冈县电力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冈县石角镇106国道北供电局办公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67。
法定代表人:冯某1。
被告:**,男,汉族,1989年8月3日出生,住址:广东省乐昌市坪石镇河西生活区第三小区1143号,身份证号码:440************91X。
原告佛冈锦华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广东省佛冈县电力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1日立案。原告佛冈锦华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佛冈锦华混凝土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佛冈锦华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22元,由原告佛冈锦华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罗泽伟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曾榕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