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冈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粤1821执1406号
申请执行人:广东省佛冈县电力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佛冈县石角镇106国道北供电局办公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8217361615367。
法定代表人:冯浩明,执行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智平,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佛冈县东泽塑胶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冈县龙山镇鹤田村广州新菱(佛冈)自控有限公司综合楼1自编A10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821MA4UKXGP7G。
法定代表人:何永骥。
本院在执行广东省佛冈县电力有限责任公司与佛冈县东泽塑胶制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粤1821民初1297号民事判决,被执行人应支付182600元给申请执行人广东省佛冈县电力有限责任公司。由于被执行人不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还款义务,本案于2018年5月24日移送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询金融机构、不动产登记中心、车辆管理部门、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被执行人无存款可供执行,无不动产、车辆登记信息。经穷尽执行措施,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经约谈,申请执行人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应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其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可以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陈伟光
审判员 范秀裕
审判员 李启初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朱燕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