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南昌城市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赣0111民初4364号 原告:***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旧货大市场1#商业办公楼429室(第4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华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昌城市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丰和中大道456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南昌城市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3日立案,***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13日以双方已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805元(已减半收取),由***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胡 杨 书 记 员 邹 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