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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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赣0111民初1392号
原告:南昌城市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丰和中大道45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07419567559。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豫***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豫***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6年9月4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
原告南昌城市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1日立案。南昌城市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于同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南昌城市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亦符合国家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南昌城市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南昌城市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黄 丹
二〇二二年四月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