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南昌城市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1 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赣0111民初1392号 原告:南昌城市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丰和中大道45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07419567559。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豫***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豫***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6年9月4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 原告南昌城市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1日立案。南昌城市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于同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南昌城市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亦符合国家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南昌城市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南昌城市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黄 丹 二〇二二年四月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