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0112民初1988号
原告:***,男,汉族,1970年1月8日生,住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江西求正***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3601201610179910。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江西求正***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3601201711268034。
被告:***,男,汉族,1962年9月23日生,住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
被告:***,男,汉族,1977年12月27日生,住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
被告:北京城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北太平庄路18号城建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101909934T。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被告:南昌城市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区丰和中大道45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07419567559。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原告***诉被告***、***、北京城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南昌城市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7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张 敏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