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20民初8584号之三
原告:上海稳屿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青村镇人民北路918号A890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法知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昌三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区丰和中大道1318号建设大厦14楼。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秦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秦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咸宁市**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咸宁市高新***三组。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咸宁市**置业有限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南昌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区丰和中大道456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上海稳屿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南昌三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咸宁市**置业有限公司、南昌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3日立案。原告上海稳屿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于2023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南昌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于法无悖,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稳屿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南昌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八月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