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百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黑龙江省百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辽源市北方宾馆有限责任公司、满威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吉0402民初2364号
原告:黑龙江省百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黑龙江张长红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辽源市北方宾馆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满威,住所地辽源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黑龙江省百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辽源市北方宾馆有限责任公司、满威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黑龙江省百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1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黑龙江省百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971.00元减半收取1485.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付丽梅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解安梅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六日
书记员丁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