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岗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黑0103执2827号
申请执行人:高超,男,1986年2月27日,汉族,住哈尔滨市香坊区。
被执行人:黑龙江省百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哈尔滨市道里区群力第六大道恒大天地人和13号1单元102室。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高超与黑龙江省百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应给付经济补偿人民币3357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给付义务,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2017)黑0103执2827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亮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周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