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隆林区基层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黑7521执22号
申请执行人:高超,男,1986年2月27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黑龙江省百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黑龙江省百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高超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黑龙江省百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已履行了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7)黑0103民初529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金波
二〇一八年八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