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8)黑0112民初48号
原告:黑龙江省百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地址哈尔滨市南岗区中山路268号恒运花园B座3层2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委托代理人:***,黑龙江朗德律师事务所律师,权限: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男,1968年2月17日出生,汉族,系百盛公司的的项目部经理,住哈尔滨市南岗区。
被告:***,男,汉族,***年5月16日出生,农民,(户籍所在地哈尔滨市阿城区)。
原告黑龙江省百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盛装饰公司)与被告***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沈艳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百盛装饰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立即返还给原告不当得利9732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3年1月,原告从中铁一局哈尔滨地铁太平桥车辆基地项目部手中承包该项目综合维修中心GRC板安装工程,并将人工费分包给被告,由被告组织工人施工,施工完毕后,原告将工程款210999元通过银行汇给被告,其中被告应支付工人工资97320元,但被告未将工资发放给工人,被告本人也不知去向。后由于***等十三名工人向项目部投诉没拿到工资,并向项目部追讨工资,项目部经调查了解情况后,按合同从该工程余款工人工资保证金部分拿出97320元代付给十三名工人。原告以为,原告已按将包括工资款在内的工程款支付给被告,被告未支付给工人,项目部从原告预留在该项目部的工程余款工人工资保证金中扣除97320元代付给工人,原告构成重复给付,被告构成不当得利,依法应予以返还,故原告诉到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立即返还给原告不当得利97320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以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抗辩意见。
百盛装饰公司为证实自己的主张成立,向本院提供如下证据:
证据一、银行转帐凭证一组,拟证明原告已将工程款210999元支付给被告,其中包括工人工资款97320元;
证据二、代付款协议书一份,拟证明原告已向被告支付工人工资款,但被告未支付给工人,工人向项目部投诉索要工资款,项目部从原告预留的工程余款工人工资保证金部分拿出现金97320元代付给工人;
证据三、劳务工工费发放单一份,拟证明中铁一局哈尔滨地铁太平桥车辆基地项目部发放工人工资款人民币97320元的情况;
证据四、工程图纸一份和工程量的决算清单一份,证明被告在原告处承包工程的总价款;
证据五、证人宋某出庭证实,拟证明原告向被告支付工资款是用证人工资卡转账给被告的,证人是当时公司的账务人员。
因***未到庭参加诉讼,自愿放弃质证权利。经审查,百盛装饰公司提交的证据具有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应视为有效证据。
经审理查明,2013年1月,百盛装饰公司从中铁一局哈尔滨地铁太平桥车辆基地项目部手中承包该项目综合维修中心GRC板安装工程,并将人工费分包给***,由***组织工人施工。施工完毕后,百盛装饰公司将工程款210999元通过银行汇给***,其中***应支付工人工资97320元。但***未将工资发放给工人,本人也不知去向。后由于***等十三名工人向项目部投诉没拿到工资,并向项目部追讨工资。项目部从工人工资保证金部分拿出97320元代付给十三名工人。
本院认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百盛装饰公司已将工程款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给付***,其中包括***等十三名工人工资97320元。但***没有给付***等十三名工人。***等十三名工人通过信访的方式向百盛装饰公司索要工资,百盛装饰公司又从工资保证金中代**江支付***等十三名工人工资97320元。故***对百盛装饰公司支付***等十三名工人工资97320元,构成不当得利。故百盛装饰公司请求***返还代其支付工人工资97320元,应予支持。***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自己的诉讼权利,应承担对己不利的法律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二十二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黑龙江省百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人民币97320元。
案件受理费2233元,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林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