鑫意德建设工程(天津)有限公司

中建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意德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1民辖终10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建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高端园永进道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02566103260Q。 负责人:***,该公司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意德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东丽湖汇智北道与汇智环路交口,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093459741D。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原审被告:新阳(大连)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保税区****能大厦3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42MA0UXC5M98。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上诉人中建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意德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新阳(大连)能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冀0126民初159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中建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上诉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意德绿化工程有限公司诉申请人中建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申请人是本案的被告,申请人与原告之间没有合同关系。因此,申请人认为本案的管辖地应该是申请人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原审被告新阳(大连)能源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意德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签订的《***综合文化活动中心二次结构砌筑工程协议书》,该协议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而非买卖合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因***综合文化活动中心位于***,故***依法对本案享有管辖权。上诉人的理由不能成立,本案不予支持。一审裁定结果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刘 磊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