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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文华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某某新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114财保58号 申请人:浙江文华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南苑街道世纪大道168号1**803-80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000704788561U(1/6)。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浙江金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新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大集街天鹅湖大道15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45519659172。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浙江文华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15日向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国际仲裁中心)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新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人民币××元。2022年8月16日,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国际仲裁中心)将保全申请书等材料提交本院。2022年8月24日,申请人浙江文华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补充提交了保全财产线索以及担保材料。担保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中心支公司出具保函(保单号:PZPP22420118160000000573)并予以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浙江文华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新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中国光大银行××支行××××账户、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账户、东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分行××××账户、中国工商银行××支行××××账户的银行存款共计人民币××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人民币××元,由申请人浙江文华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刘 楠 书 记 员 刘 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