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内0404执2990号
申请执行人赤峰松山信息产业园区管委会办公室。住所地:赤峰市松山区。
法定代表人***,主任。
被执行人西安金河幕墙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市雁塔区。
法定代表人***,经理。
申请执行人赤峰松山信息产业园区管委会办公室依据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内0404民初4062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西安金河幕墙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权利人赤峰松山信息产业园区管委会办公室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内0404民初4062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 晓 峰
审判员 李 文 福
审判员 *****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任 建 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