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苏0508民初1032号
原告:苏州瑞丽美特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江苏)自由贸易试验区苏州片区苏州工业园区苏州大道东409号苏州国际金融中心3幢1609室。
法定代表人:**,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协力(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协力(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苏州***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干将东路548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苏州瑞丽美特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10日立案受理。原告苏州瑞丽美特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并明确不再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苏州瑞丽美特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明确不再预交案件受理费,本案应按其撤回起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苏州瑞丽美特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日
书记员 张 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