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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瑞丽美特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苏05执252号 申请执行人:苏州瑞丽美特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中区木渎镇珠江南路368号木渎科技创业园。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81年6月21日出生,汉族,住苏州市姑苏区。 苏州瑞丽美特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纠纷一案,苏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6)***字第781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苏州瑞丽美特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住所地在姑苏区人民法院辖区内,本案由姑苏区人民法院执行更为有利。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指定、提级执行工作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苏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6)***字第781号裁决书由姑苏区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长  *** 代理审判员  彭 秦 代理审判员  *** 二〇一七年六月六日 书 记 员  徐 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