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瑞丽美特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高新区枫桥玛利娅幼儿智能开发服务部、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苏0505民初4827号
申请人:苏州瑞丽美特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中区木渎镇珠江南路368号木渎科技创业园。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协力(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协力(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高新区枫桥玛利娅幼儿智能开发服务部,住所地苏州高新区滨河路2008号蓝天商务广场2幢301室。
经营者:**(曾用名:金祎珏)。
被申请人:***(曾用名:***)。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苏州瑞丽美特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高新区枫桥玛利娅幼儿智能开发服务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苏州瑞丽美特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冻结、扣押被申请人高新区枫桥玛利娅幼儿智能开发服务部、***的价值833414元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苏州瑞丽美特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高新区枫桥玛利娅幼儿智能开发服务部、***的银行存款833414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之日起五日内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