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瑞丽美特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高新区枫桥玛利娅幼儿智能开发服务部、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苏0505民初4827号之一
申请人:苏州瑞丽美特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中区木渎镇珠江南路368号木渎科技创业园。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高新区枫桥玛利娅幼儿智能开发服务部,住所地苏州高新区滨河路2008号蓝天商务广场2幢301室。
经营者:**(曾用名:金祎珏)。
被申请人:***(曾用名:***)。
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州瑞丽美特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高新区枫桥玛利娅幼儿智能开发服务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苏州瑞丽美特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高新区枫桥玛利娅幼儿智能开发服务部、***的银行存款833414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于2018年9月28日依法作出了(2018)苏0505民初482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高新区枫桥玛利娅幼儿智能开发服务部、***的银行存款833414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现申请人苏州瑞丽美特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交申请书,因双方已达成调解且被告按约支付了第一笔工程款,故申请法院解除对被申请人高新区枫桥玛利娅幼儿智能开发服务部、***的所有财产保全措施。
本院认为,申请人苏州瑞丽美特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主动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高新区枫桥玛利娅幼儿智能开发服务部、***作出的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高新区枫桥玛利娅幼儿智能开发服务部、***银行存款833414元的冻结或其他相应价值财产的查封、扣押。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