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苏0505民初1016号
申请人:苏州瑞丽美特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中区木渎镇珠江南路**木渎科技创业园。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协力(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协力(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电梯有限公司,住,住所地苏州市高新区湘江路**/div>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苏州瑞丽美特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电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苏州瑞丽美特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3月2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电梯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05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苏州瑞丽美特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电梯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05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之日起五日内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张 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