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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瑞丽美特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电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苏0505民初1016号 申请人:苏州瑞丽美特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中区木渎镇珠江南路**木渎科技创业园。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协力(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协力(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电梯有限公司,住,住所地苏州市高新区湘江路**/div>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苏州瑞丽美特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电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苏州瑞丽美特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3月2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电梯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05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苏州瑞丽美特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电梯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05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之日起五日内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张 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