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苏0508执2200号
申请执行人:苏州瑞丽美特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中区木渎镇珠江**路**号木渎科技创业园。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全,男,1981年6月21日出生,汉族,住苏州市姑苏区。
苏州瑞丽美特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全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纠纷一案,苏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6)***字第781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全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苏州瑞丽美特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52399.07元及利息。
本院立案执行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被执行人须知等材料,责令其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并立即如实报告当前所有财产以及收到通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同时向申请执行人发出申请执行人须知、执行风险提示、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等材料,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在本院规定的期限内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义务和申报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金融、互联网银行、不动产登记、车辆管理、证券登记、公积金管理等单位调查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股票、公积金等财产情况,**:被执行人**全名下有登记日期为2007年3月20日的黄海牌苏E×××××汽车一辆,该车目前下落不明,本院未实际扣押;被执行人**全名下虽有多个银行账户,但几乎无存款。除上述财产情况外,本院在财产调查过程中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被执行人因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7年10月19日依法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进行失信惩戒,失信被执行人在交通出行、融资信贷等方面将受到限制。
本院于2017年11月3日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对此未提出异议。
上述事实,有财产查询回执、执行通告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依法受到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被执行人**全名下的苏E×××××车,因本院未实际扣押,故不能处置。除此以外,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现已穷尽了执行措施,在规定的执行期限内不能继续有效执行,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所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 明
审判员 张 勇
审判员 ***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