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浙0604执1868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浙江圣鑫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上虞区曹娥街道渡江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047719301697。
法定代表人:王狄龙,总经理。
被执行人:绍兴市上虞信融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上虞区曹娥街道舜江西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00681653217U。
法定代表人:王坚华,董事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浙0604民初291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9年4月28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浙江圣鑫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绍兴市上虞信融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案。执行标的为申请标的8276000元、一般利息以及相应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执行立案后,本院向被执行人绍兴市上虞信融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要求被执行人绍兴市上虞信融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绍兴市上虞信融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对被执行人下落及财产情况进行了实地调查。依法查封的被执行人所有的位于绍兴市××区××街道××室及××街道舜××路××号的不动产,因轮候查封而暂难处置;依法查封被执行人所有的车牌号为浙D×××××的机动车,并向被执行人发出限期移交车辆的通知,因未能控制而暂无法处置;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同时已对被执行人绍兴市上虞信融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对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王坚华采取了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浙江圣鑫建设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本案已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丁文杰
审判员 闫利峰
审判员 黄 丹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 杜亚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