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圣鑫建设有限公司

浙江圣鑫建设有限公司、绍兴上某某晶鑫光电字牌加工部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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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浙0604执391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浙江圣鑫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上虞区曹娥街道复光东路1100号科技城C地块C1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047719301697。
法定代表人:王狄龙。
被执行人:绍兴上***晶鑫光电字牌加工部,住所地绍兴市上虞区小越街道国道路58-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30604MA2FENJ556。
经营者:张阿辉。
被执行人:张阿辉,男,1989年11月7日出生,住安徽省涡阳县,公民身份号码XXX。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浙0604民初3504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10月8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浙江圣鑫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绍兴上***晶鑫光电字牌加工部、张阿辉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为申请标的21500元及相应利息。
执行立案后,本院向被执行人绍兴上***晶鑫光电字牌加工部、张阿辉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要求被执行人绍兴上***晶鑫光电字牌加工部、张阿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绍兴上***晶鑫光电字牌加工部、张阿辉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对被执行人下落及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鉴于被执行人拒不履行又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张阿辉作出司法拘留15日的决定。同时已对被执行人绍兴上***晶鑫光电字牌加工部、张阿辉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消费、对张阿辉采取限制出境报备的执行措施。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无异议。综上,本案已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丁文杰
审判员黄丹
审判员陈烨青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朱利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