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瀚翔装饰有限责任公司

黑龙江瀚翔装饰有限责任公司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黑0109财保31号
解除财产保全申请人:***,男,1980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呼兰区。
被申请人:黑龙江瀚翔装饰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道里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黑龙江瀚翔装饰有限责任公司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8日作出(2019)黑0109财保16号民事裁定书,本院依法裁定冻结了被申请人黑龙江瀚翔装饰有限责任公司在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依法执行的到期债权1,325,248.20元,同时查封了担保人***名下的位于哈尔滨市南岗区学府路293号学府星城。申请人***于2019年10月12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与被申请人黑龙江瀚翔装饰有限责任公司双方已达成和解,申请人***提出的解除查封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申请人黑龙江瀚翔装饰有限责任公司在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依法执行的到期债权1,325,248.20元的冻结;
二、解除对担保人***名下的位于哈尔滨市南岗区学府路293号学府星城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