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辽0112民初1975号
原告沈阳市兴业机械厂,住所地沈阳市浑南区同城路***号。
投资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系辽宁申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黑龙江瀚翔装饰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爱建新城B-6地块4东商服。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原告沈阳市兴业机械厂与被告黑龙江瀚翔装饰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6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独任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9年3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沈阳市兴业机械厂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47.00元,减半收取673.50元,由原告沈阳市兴业机械厂自行承担。
审判员任玲玲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