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瀚翔装饰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黑龙江瀚翔装饰有限责任公司非诉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黑0109财保16号
申请人:***,男,1980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呼兰区。
被申请人:黑龙江瀚翔装饰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道里区爱建新城B-6地块4栋商服。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黑龙江瀚翔装饰有限责任公司在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依法执行的到期债权1,325,248.20元,并以担保人***名下的位于哈尔滨市南岗区学府路293号学府星城房屋[黑(2019)哈尔滨市不动产权第××号]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担保人***名下的位于哈尔滨市南岗区学府路293号学府星城房屋[黑(2019)哈尔滨市不动产权第××号]。查封期限为自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三年;
二、冻结被申请人黑龙江瀚翔装饰有限责任公司在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依法执行的到期债权1,325,248.20元。冻结期限为自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一年。
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