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岗市工农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黑0403执394号
申请执行人:*****装饰有限责任公司,住哈尔滨市道里区抚顺街71号爱建新城B-6地块4栋商服。
被执行人:鹤岗公路客运枢纽站,住鹤岗市工农区东解放路10号。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装饰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鹤岗公路客运枢纽站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并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向法院申请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黑0403执394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文圣
审判员 张凤雷
审判员 宋文豪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董靖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