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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黑龙江省绥庆高速公路投资建设有限公司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黑12民终60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88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肇东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黑龙江仁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黑龙江省绥庆高速公路投资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绥化市经济开发区东富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崟,北京大成(哈尔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哈尔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龙建路桥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长江路36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海华永泰(哈尔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黑龙江思普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黑龙江省公路勘察设计院,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清滨路90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哈尔滨)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上诉人黑龙江省绥庆高速公路投资建设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龙建路桥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省公路勘察设计院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安达市人民法院(2021)黑1281民初283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上诉人黑龙江省绥庆高速公路投资建设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董崟、***,被上诉人龙建路桥股份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被上诉人黑龙江省公路勘察设计院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由于二审中双方当事人均举示新证据,致使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安达市人民法院(2021)黑1281民初2837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安达市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6998元、上诉人黑龙江省绥庆高速公路投资建设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3288元,均予以退回。 审判长 张 敏 审判员 吴 孟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