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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绥庆高速公路投资建设有限公司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安达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黑1281民初5493号 原告:***,男,1938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大庆市让胡路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黑龙江百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黑龙江百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黑龙江省绥庆高速公路投资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绥化经济开发区东富工业园区(黑龙江圣雅包装制造有限公司院内)。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黑龙江率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黑龙江省龙建路桥第二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达市铁西街20号。 法定代表人:**财,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黑龙江率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黑龙江省公路勘察设计院,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清滨路90号。 法定代表人:陈珂,职务经理。 原告***与被告黑龙江省绥庆高速公路投资建设有限公司、黑龙江省龙建路桥第二工程有限公司、黑龙江省公路勘察设计院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7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黑龙江省公路勘察设计院的起诉。 本院认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对黑龙江省公路勘察设计院的起诉。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八日 书记员  庞 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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