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安达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黑1281民初5493号
原告:***,男,1938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大庆市让胡路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黑龙江百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黑龙江百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黑龙江省绥庆高速公路投资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绥化经济开发区东富工业园区(黑龙江圣雅包装制造有限公司院内)。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黑龙江率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黑龙江省龙建路桥第二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达市铁西街20号。
法定代表人:**财,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黑龙江率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黑龙江省公路勘察设计院,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清滨路90号。
法定代表人:陈珂,职务经理。
原告***与被告黑龙江省绥庆高速公路投资建设有限公司、黑龙江省龙建路桥第二工程有限公司、黑龙江省公路勘察设计院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7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黑龙江省公路勘察设计院的起诉。
本院认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对黑龙江省公路勘察设计院的起诉。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八日
书记员 庞 召